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中扮演着“守门人”角色,其对外发表的专业意见、风险提示,往往被视为企业决策的重要参考呢。但是,当法律顾问的言论涉及对第三方企业或个人进行负面评价时,其究竟是正当履职还是构成名誉侵权,这一边界问题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愈发引人关注。
2024年,一起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为这一模糊地带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裁判标尺。某知名外资制造企业(下称A公司)在与其前供应商B公司解约后,其法律顾问李某在行业内部交流会上,公开将B公司的产品描述为“存在重大质量缺陷且涉嫌商业欺诈”,并称“建议全行业审慎合作”。B公司随后发现,多家原本洽谈中的客户相继暂停合作,其商业信誉与市场份额遭受重创。B公司遂以名誉侵权为由,将A公司及李某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共计800余万元。

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李某的言论属于法律顾问基于专业判断的风险提示,还是超越了职权范围的恶意诽谤。法院审理认为,法律顾问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需考量三个维度:其一,言论是否基于真实、客观的事实依据;其二,发表言论的场合是否限于必要的管理或合规场景;其三,主观上是否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李某在公开行业会议上的发言,已超出A公司与B公司内部合同纠纷的处置范畴,且其使用的“商业欺诈”等定性措辞缺乏已生效的法律裁判支持,构成实际上的贬损。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与李某连带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0万元,并责令李某在指定行业媒体上公开道歉。
这一判决结果在业内引发连锁讨论。实际上,法律顾问名誉侵权纠纷并非孤例。早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刊登过一起类似案件:某集团公司法务总监在向银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将合作方C公司描述为“资信状况恶劣,存在重大违约风险”,该意见书被银行作为信贷审批依据,导致C公司融资渠道受阻。C公司诉至法院后,法院虽认可法律意见书属于职务行为,但明确指出,法律顾问对事实的概括必须准确、有据,若存在夸大或失实陈述,即便出发点是防范本企业风险,亦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从法律实务视角来看,上述案件折射出一个深层矛盾:企业法律顾问的勤勉义务与对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尊重之间,如何取得平衡?《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而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其意见输出往往带有“风险预警”属性,极易触及负面评价。司法实践确立的裁判倾向是:法律顾问的言论豁免权应严格限定于“履职必需”的范畴,且需以客观事实或经有权机关认定的结论为前提。
对于企业法务及外部律师而言,这一裁判趋势具有直接的实务指引价值。首先呢,在对外出具法律意见、风险评估报告时,应严格区分“事实陈述”与“主观判断”,对未经司法确认的指控应采取审慎措辞,例如使用“涉嫌”“存在争议”等中性表述。第二点,发表负面评价的场合应控制在小范围的内部决策或合规流程中,避免向不特定的第三方扩散。最后呢,企业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意见的内部复核机制,防止个人情绪或商业立场影响专业判断的客观性。
名誉侵权的边界,本质上是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博弈。法律顾问作为专业人士,其言论不仅代表个人,更承载着企业信用。一次失当的负面评价,不仅可能使企业陷入巨额赔偿的泥潭,更会侵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公信力。当专业意见越过事实的边界,便不再是履职,而是侵权。这警示每一位法律从业者:手中的笔,既能书写风险提示,也能书写责任承担。在发表每一句评价之前,都应以事实为基、以法律为尺,守住职业操守的底线。唯有如此,法律顾问才能真正成为企业风险的“防火墙”,而非他人名誉的“破坏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