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秋,华东某中院一份二审判决在法律圈悄然流传啊。某建筑公司与一家房产开发商的工程款纠纷中,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按回款金额的8%支付风险代理费”,合同尾部有律所主任签字,但具体承办的竟是一名尚未取得执业证的实习律师。项目最终回款3700万元,开发商却以“合同签订主体不适格”为由拒付296万元律师费。一审法院支持了律所,二审却彻底反转,认定合同无效,理由直指一个被多数人忽略的细节——承办律师在谈判、起草合同全过程中使用了自己的姓名,而该姓名对应的执业证编号根本不存在。
这个细节,成了整场败局的关键注脚。
事实上,这并非孤例。过去三年,多家省级律协惩戒委员会公布的案例显示,实习律师参与风险代理合同签订,已成为律所被投诉的高发地带。2023年北京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律所指派实习律师与当事人磋商风险代理条款,双方在微信中确认了“先办案后付费,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5%分成”的约定,但正式合同由执业律师补签。当事人事后反悔,法院却认定微信磋商记录构成律所的要约行为,实习律师的权限构成表见代理,判决律所败诉,理由是“当事人有理由相信参与谈判的人员具备专业代理资格”。
两起案件,一个因署名暴露身份,一个因沟通记录固定了事实,但核心法律争议殊途同归:实习律师在风险代理中的角色边界,究竟在哪?

从《律师法》第五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来看,唯有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才能独立承办业务,实习律师不得单独执业。但在实务中,大量律所为了降本增效,让实习律师深度参与谈案、合同草拟甚至条款报价。风险代理的特殊性在于,其收费与案件结果直接挂钩,本质上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契约,对律师的专业判断能力和道德风险控制要求极高。当缔约主体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资格时,合同效力便处于悬空状态——这正是前述两个案例一败一胜,但最终都未能守住律师费的根本原因。
我的独立见解是:风险代理合同的审查,不能只盯在“代理费比例”和“败诉风险分配”上,缔约主体的适格性审查应当前置为第一道生死线。实习律师可以参与案件分析、证据整理、文书起草,但在任何涉及费用承诺、结果挂钩的对外表达中,必须以执业律师的名义作出,且该执业律师必须真实参与关键条款的谈判。律所内部流程上,应建立“风险代理合同双签制”——承办执业律师与律所负责人共同签署,实习律师仅能作为辅助人员列席记录,其工作成果必须经执业律师书面复核后对外发送。
行业启示同样深刻。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律所内部管理的穿透式审查愈发严格,2024年司法部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律所对实习人员的执业行为承担管理责任。风险代理本身是律师行业市场化程度的体现,但市场化不能以牺牲职业伦理和专业可控性为代价。对律所而言,一次风险代理合同的无效,损失的不仅是数百万律师费,更是客户的信任和行业声誉的污点;对实习律师而言,越位参与签约环节,看似积累了经验,实则是将个人职业前途置于险境。
回到开头那个二审改判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律所主任在内部复盘会上说了这样一段话:我们教会了实习律师怎么算赔偿金额,却忘了教他们什么话不能说,什么字不能签。风险代理合同的本质是信任契约,而信任的第一步,是让当事人清楚地知道自己到底在和谁缔结这份契约。
这或许是所有法律从业者都该记住的一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