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初创企业的创始团队集体出走,留下的是估值数亿的股权真空。公司董事会紧急求援,劳动法律师受命介入,以风险代理的方式接下这场没有胜算保证的战役。三年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让离职高管返还了全部股权,更让这家企业免于控制权旁落的命运。这场被业内称为“股权返还第一案”的纠纷,意外揭开了劳动律师在股权争议风险代理中的隐秘战场。

案件始于一纸附条件的股权激励协议。某科技公司在2019年向核心技术人员发放15%的期权,约定服务期限五年,若提前离职则股权自动回转。2022年,正值公司B轮融资关键期,三位联合创始人以“劳动条件变更”为由集体辞职,并主张已行权的股权归个人所有。公司委托北京某知名律所劳动法团队,以风险代理方式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归属公司并办理变更登记。
该案的核心法律争议极具张力:股权激励协议中的“离职回转条款”究竟是劳动法意义上的服务期违约金,还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意思自治?被告方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主张该条款因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而无效。原告律师则巧妙转换请求权基础,将争议焦点从劳动关系领域剥离,重点论证股权激励属于股东之间的财产安排,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与合同法规则。
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观点,认定案涉协议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商事契约,并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判决书特别指出,当股权激励针对的是创始团队而非普通员工时,其性质已超越劳动报酬范畴,属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安排。这一裁判思路在二审中得到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进一步明确:劳动律师在处理此类复合型争议时,不能机械套用劳动法范式,而应建立跨部门法的分析框架。
案件背后,是劳动法律师业务边界的一次集体思考。传统观念中,劳动律师的战场在仲裁庭,处理的是加班费、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等“常规动作”。但股权激励正成为科技企业留才的标配工具,由此引发的纠纷兼具劳动属性与公司治理属性。若劳动律师仅掌握劳动法技能,面对期权定价、章程解释、股东资格确认等专业问题将力不从心;反之,若公司法团队缺乏劳动法视角,又可能忽略服务期、竞业限制等关键变量。
该案对中国企业合规建设的启示特别深刻。胜诉后,涉案公司立即修订了股权激励制度,将离职回转条款细分为“过错离职”与“非过错离职”两种情形,并配套设置争议解决前置协商程序。更多企业开始意识到,股权激励方案不能由人力资源部门单独起草,必须由劳动法、公司法、税法律师协同设计,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闭环。
这起风险代理案件同样引发对律师收费模式的反思。案中律师团队以“基础费+成功分成”方式承接业务,最终获得数千万元风险代理费。现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风险代理上限有明确规定,但股权类争议标的额波动大、执行周期长,如何平衡律师激励与当事人利益,仍是行业待解课题。值得肯定的是,越来越多的律所开始对该类业务设置合规审查机制,防止风险代理异化为投机行为。
劳动法理从来不是孤岛。当股权成为新时代的劳动对价,劳动律师必须走出舒适区,在商法丛林中开辟新路径。本案的落幕不是终点,而是一个信号: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分工正催生新的复合型领域,善于跨界者,将在规则重塑期赢得先机。对于正在设计股权激励的企业而言,这起案件的价值不在于具体的判决结果,而在于提醒每一个决策者:劳动关系的治理边界,远比想象中更为辽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