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和短视频平台的爆发式增长,网络言论对个人名誉的影响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放大效应哟。对于长期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刑事律师而言,这一现象特别复杂——他们既是公共事件的评论者,也常常成为被评论的对象。当“辩护”与“被指控”的角色发生逆转,一场关于言论边界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博弈悄然展开。
2024年,一起由某省级律协官网公布的典型案例引发了业内广泛关注。某知名刑辩律师张某在代理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期间,因在个人公众号上发表了对办案机关程序瑕疵的批评性文章,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诽谤”为由提起刑事自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的言论属于对公权力行为的正常监督范畴,不构成诽谤罪。得注意,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强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司法行为的批评,只要基于事实、未捏造虚假信息,应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这一裁判要旨被业界视为刑事律师名誉权保护的标志性判例。
该案的戏剧性在于,张某原本是作为辩护人质疑公权力运行,却反过来成为刑事追诉的对象。这种“身份反转”恰恰揭示了刑事律师面临的双重困境:从一方面说,执业要求其必须对案件事实和程序问题发表专业意见;另从一方面说,这些意见一旦公开传播,就可能触及名誉侵权的法律红线。法院最终采纳了“主观恶意缺失”和“公共利益相关性”两个核心抗辩要件,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逻辑。
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刑事律师应对名誉侵权指控,必须把握三个关键维度。第一是事实基础,所有公开言论均需有明确的证据支撑,包括卷宗材料、庭审记录或官方文件,避免情绪化表达替代事实陈述。第二是主观目的的证明,律师应保留完整的执业记录和沟通痕迹,以证明其言论系“为履行辩护职责”而非“恶意贬损他人”。第三是利益衡量原则,当言论涉及公共权益或司法公正等重大议题时,法院更倾向于保护言论自由,这为律师提供了弹性空间。
得注意,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公报案例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规则。某律所在代理一起涉众型非法集资案时,其官方微信公众号转载了当事人对受害人的公开信,该公开信包含对个别受害人“恶意举报”的指摘。受害人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律所要求巨额赔偿。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律师事务所在合理范围内转述当事人陈述,且未进行夸大渲染,不构成对第三人名誉权的侵害”。这一判决确立了“被动转述”与“主动创作”之间的界限,即律所在公开传播时仅需承担“合理审查”义务,而非对当事人全部陈述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执业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些案例带来的行业启示是深远的。首先,律所应当建立审核机制,对涉及案件细节的公开传播进行前置法律风险评估,尤其是区分“事实陈述”与“价值判断”的边界。再讲,律师个人在社交媒体上的发言应当保持职业克制,避免使用“诈骗”“构陷”等具有强烈主观倾向的词汇。还有,当面临名誉侵权指控时,律师不应因身份特殊而放弃正当抗辩权,相反,应当积极援引“公共利益豁免”和“合理评论”原则,维护自身合法的言论空间。
回到张某案本身,判决生效后,张某在接受律协内部培训时曾说过一句话:“我们为当事人辩护,也要学会为自己辩护。这两种辩护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为个体的尊严和权利争取最大的空间。”这句话或许道出了刑事律师名誉侵权问题的终极答案:名誉不是脆弱的瓷器,而是需要专业能力与法律智慧共同守护的盾牌。当律师既能仗义执言又能自证清白,法治的进步才真正落到了每个人——包括律师自己——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