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建筑企业的法务总监,因为一封措辞严厉的律师函,被对方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名誉损失费两百万元。这起案件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发热议,也让“法务发函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成为法律圈绕不开的话题。其实,随着工程领域纠纷频发,律师和法务在代理案件、发送函件、对外声明时的措辞边界,正越来越受到司法实践的严格审视。
这起典型案例,由北京一家知名律所代理应诉。案情并不复杂:某建筑公司因工程款结算纠纷,委托其法务团队向发包方发送律师函,函中使用了“恶意拖欠”“欺诈行为”“严重违约”等表述。发包方认为上述措辞贬损其商业信誉,遂以名誉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曾认定部分表述超出必要限度,判决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但二审法院在细致审查函件后,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关于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律师函作为维权手段,只要基本属实、未捏造事实,且发送对象限于争议双方及必要相关方,即便措辞激烈,亦不构成侵权。最终改判驳回发包方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的戏剧性在于,同一事实,两级法院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它揭示了一个行业痛点:法务与律师在维权函件中如何拿捏“严厉”与“侮辱诽谤”的界限。司法实践中的通行标准是“三要素”审查,即是否基本真实、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传播范围是否限于必要限度。只要这三点经得起推敲,即便用词尖锐,法律也应保护当事人依法维权的正当权利。反之,若函件中夹杂与事实不符的指控,或者故意向无关第三方扩散,则极易越过侵权红线。
对于工程建筑领域的企业法务而言,这个案例具有直接的实务参考价值。工程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大、周期长、利益主体多,发函、声明、催告是日常操作。不少法务在撰写函件时,倾向于使用极具威慑力的词汇以期达到施压效果,殊不知这本身可能埋下侵权隐患。笔者的建议是,函件应基于确凿证据,区分“事实陈述”与“主观评价”,对尚未经司法确认的定性词语,如“欺诈”“恶意”等,尽量以“涉嫌”“有理由认为”等表述替代。同时,函件的收件人应严格限定为合同相对方、有关监管部门或必要的关联方,切忌在行业群、公共平台传播。
更深一层看,名誉侵权诉讼的频发,反映出市场主体法律意识的整体提升,也考验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水准。律师和法务在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必须清醒认识到,维权行为本身也受法律规制。正当的维权行为与侵权之间的边界,并非“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宽松地带。尤其是函件这种书面载体,具有证据效力,可能长期留存、多方传阅,其表述的谨慎程度直接影响委托人的法律风险。
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例,二审改判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的纠偏,更在于为法律职业者传递了明确信号:法律保护有理有据的“硬话”,但不保护无中生有的“脏话”。法务与律师的价值,在于用专业语言精确表达法律立场,而非以情绪化措辞宣泄对抗情绪。当每一份律师函、每一封催告信都能经得起名誉权诉讼的推敲,法律服务的专业尊严和公信力才能得到真正维护。这也正是司法判例给予行业最珍贵的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