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项目挂靠、内部承包、资质借用等经营模式长期存在,由此衍生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但是,当一方当事人以"公司注册"为名,行虚假诉讼之实,甚至冒充律师身份参与诉讼时,案件的性质便从普通民商事争议升级为对司法秩序的挑战。近期,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公司登记纠纷抗诉案,揭示了这一问题的冰山一角,值得建筑行业从业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深思。
该案肇始于一起看似普通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某建筑劳务公司(下称"劳务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张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以劳务公司名义承接某住宅项目的脚手架工程。项目完工后,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劳务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一名自称"公司法务"的刘某以劳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并提交了加盖劳务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法院一审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发包方未上诉,判决生效。
事情的转折出现在执行阶段。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另案被调查,向检察机关反映:公司从未委托刘某参与该案诉讼,刘某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系伪造,公司公章也系私刻。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刘某并非律师,也无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其真实身份是张某的亲属,曾因伪造公司印章被行政处罚。更令人震惊的是,刘某在诉讼中提交的劳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均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伪造。而劳务公司本身,在案涉项目发生期间,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法定代表人为他人,公司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实际上是一家为承接项目而专门设立的"壳公司"。
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且刘某冒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遂依法提出抗诉。省高院再审认为,刘某伪造授权委托书、冒充公司代理人参与诉讼,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务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原审法院未对代理人身份及授权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最终,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张某与发包方达成和解,但法院对刘某伪造公司印章、虚假诉讼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刘某最终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公司登记信息不实与诉讼代理资格造假的双重违法性。从公司登记角度看,《公司法》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公司登记事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实践中,建筑领域为承接项目而临时注册"壳公司",登记虚假地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严重破坏市场信用体系。此类公司一旦涉诉,其诉讼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性均存在重大疑问。从诉讼代理角度看,《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刘某既非律师,也非劳务公司工作人员,其代理资格自始不存在。法院在审查代理资格时,仅作形式审查,未核实代理人身份与公司授权真实性,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该案对建筑行业的启示是多层面的。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挂靠、内部承包模式下的法律风险不仅限于工程款结算,更可能因合作方的不法行为陷入虚假诉讼漩涡。企业在选择合作方时,应当对其工商登记信息、实际经营状况、涉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避免因"壳公司"或"假律师"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对于法院而言,应当加强对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实质审查,尤其是对自称"公司法务"但无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工作者证的人员,应要求其提供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核实。对于律师行业而言,此案也敲响了警钟:非律师人员冒充律师参与诉讼,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更侵蚀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律师事务所在承接建筑领域案件时,应当对项目背景、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慎核查,避免成为虚假诉讼的"帮凶"。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起案件折射出建筑市场与法律服务市场交叉地带的监管盲区。建筑领域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往往伴随着公司注册不规范、人员身份造假、资金流向不明等问题。这些问题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便可能演变为虚假诉讼、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各地法院也加大了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和打击力度。但要从源头上治理,仍需市场监管、住建、司法行政等多部门协同发力,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让"假公司""假律师"无处遁形。
回到本案,刘某最终受到刑事追究,原审错误判决被纠正,正义虽然迟到但未缺席。但是,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更重要的或许是防患于未然。在项目合作中,核实对方主体资格和代理人身份,应当成为法务管理的基本动作。在诉讼程序中,发现对方代理人身份存疑时,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核实,既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也是维护司法秩序的体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同样,司法秩序也不应被伪造的身份和虚假的登记所蒙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每一个参与者对法律规则的敬畏与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