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合同纠纷,却因接案律师在调解阶段的越界行为,最终演变为律所声誉受损、客户索赔的典型案例呢。三年前,南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至今仍在法律圈内被反复提及——不是因为标的额高达数千万,而是因为它触及了律师执业中一个模糊且敏感的领域:调解权限的边界。
案情并不复杂。一家从事跨境电商的科技公司(下称A公司)与供应商发生货款争议,涉案金额约两千万元。A公司委托当地一家知名律所,由资深合伙人张律师牵头处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建议调解。张律师在未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充分沟通、未取得明确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在调解笔录中签字同意了对方提出的“分期付款+以物抵债”方案。A公司事后认为该方案严重低估了自身债权,且“以物抵债”涉及的房产存在权利瑕疵,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对方申请强制执行,A公司被迫另行起诉撤销调解书,耗费大量时间与费用,最终虽部分胜诉,但商业机会已流失。
A公司随后向律所索赔,主张张律师超越代理权限、未尽忠实义务。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律师在调解中作出的让步确实超出一般代理权限,且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判决律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被省级高院列入当年律师执业风险典型案例。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行业震动,在于它揭示了一个长期被忽视的痛点:接案律师在调解、和解等非庭审环节的权限边界,远比想象中模糊。《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进行调解,但“特别授权”与“一般授权”的区别在实践中常被弱化。多数当事人在签署委托合同时,并未意识到“代为调解”意味着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而律师基于“促成结案”的业绩压力或对案件走势的误判,可能在未充分获取当事人真实意图的情况下,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
从专业视角审视,这并非单纯的律师个人执业失误,而是律所风险控制体系的短板。笔者查阅了近三年公开的律师执业责任赔偿案例,发现类似问题并非孤例。某直辖市律协公布的年度惩戒通报中,有超过四成的投诉涉及律师在调解、和解阶段未充分披露风险。这暴露出一个结构性问题:律所对律师出庭、文书写作有严密的质量控制,但对调解这类“柔性程序”往往缺乏同等严格的流程管理。律师在调解室里的每一次让步,都可能是对当事人财产权的实质处分,其重要性不亚于庭审辩论。
值得深思的是,该案判决后,不少律所开始修订内部流程。有的要求承办律师在调解前必须提交书面《调解方案确认书》,由当事人逐项勾选可接受的让步范围;有的设立独立的风控岗位,对重大案件的调解协议进行二次审核;还有的引入录音录像同步留痕制度,确保调解过程可回溯。这些做法本质上是在重构信任链条——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不能仅凭口头沟通,而应建立在清晰、可验证的授权程序之上。

这起案件还给企业法务一个提醒:聘请律师时,不能只关注专业能力,更要审查律所的流程管控。一家真正成熟的律所,不会让律师仅凭一个电话就进入调解程序。同时,企业也要建立内部的“重大诉讼决策记录”制度,对案件关键节点留有书面确认函,避免事后争议。
法律服务的价值在于提供确定性,而调解恰恰是诉讼中不确定性最高的环节。接案律师的每一次斡旋,都是对当事人利益的深度参与。行业需要更多像前述案件中法院所传递的导向——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规范代理行为,让专业在规则内发挥价值。这既是对律师职业伦理的捍卫,也是对商业社会诚信基础的加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