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向来是法律圈内鲜少对外深谈的灰色地带。外界总以为律师是规则的守护者,却鲜少追问:当律师自己成为合同一方时,那纸委托协议是否足够公平?2024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一起标的额逾两千万元的代理费纠纷案,将这一行业痛点推至台前。
案情并不复杂,但细节耐人寻味。一家民营建筑企业因建设工程款纠纷,聘请某知名律所代理诉讼。双方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约定按实际回款金额的8%计收律师费。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为企业追回工程款2.3亿元。按约定,律师费应为1840万元,企业已先行支付300万元。但在执行阶段,律师团队又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额外帮企业执行到位4000余万元。律所主张,这4000余万元属于“实际回款”,应按相同比例加收费用;企业则认为,风险代理协议仅针对原审诉讼,执行阶段的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新的法律服务,且双方从未就扩大的回款范围重新确认费率。
一纸诉状,将两个曾经互相信任的专业伙伴推上法庭。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层面:其一,风险代理合同中“实际回款”条款的文义解释边界;其二,律师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时,自行扩大服务范围并主张高额对价,是否符合公平原则。
高院终审认为,风险代理的本质是律师与委托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但共享收益的前提是“明确约定”。本案中,协议虽未排除执行阶段,但“追加被执行人”属于需要另行获得授权并明确风险承担方式的重大程序选择,律所未与企业就新增程序单独签订书面确认文件,亦未在服务过程中就费率问题发出书面通知并取得企业同意,故该部分执行回款不能简单套用原协议费率。法院最终酌定,新增执行部分的律师费按原费率的40%计算,律所多收部分应予返还。
这起案件的判决,在业内引发不小的震动。过去,不少律所习惯在风险代理条款中埋入“概括性描述”,如“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等全部程序”,试图一揽子锁定未来所有程序的对价。但高院的判决释放出清晰信号:概括条款不能替代具体授权,尤其是涉及重大程序选择或可能显著增加委托人经济负担的环节,律师负有更重的说明与确认义务。
对于律师同行,此案的启示是多维的。其一,风险代理合同并非“一签定终身”,随着案件进展,新的程序节点出现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既是职业审慎,也是自我保护。其二,收费条款的表述应力求精确,避免使用“实际回款”“全部程序”这类边界模糊的词语。若确需覆盖后续程序,应明确列出具体程序类型,并对不同程序的费率分项约定。其三,证据留痕是律师的基本功,但在自身收费问题上,许多律师反而疏于书面确认,口头沟通多、书面文件少,一旦涉诉,往往处于举证劣势。
对企业法务和公众而言,该案同样具有参考价值。委托律师时,不应仅关注胜负结果,更要关注合同中对服务范围、程序外工作、新增程序收费方式的完整约定。风险代理并非“打赢才付钱”那么简单,其中的程序节点、执行变数都可能在后续产生争议。一份清晰的委托协议,远比事后争辩更有效率。

行业的风向也在悄然变化。近年来,多地律师协会已在修订风险代理收费指引,要求律所对风险代理案件实行更严格的内审程序,强调告知义务和费率上限。这起案件虽是个案,却可能成为推动行业梳理收费规则透明化的催化剂。律师既是规则的运用者,也应是规则的践行者。当自己站在合同纠纷的被告席上,才更能体会委托人面对模糊条款时的忐忑。
法律服务不是普通商品,它承载信任,也考验专业边界。一份合同写得越清楚,这份信任就越牢固。回到那句老话:好的律师,先说不该让自己成为下一个案件的当事人。
风险代理; 收费条款; 程序授权; 行业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