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业绩承诺、对赌协议,这些词汇在近几年的投融资领域高频出现,几乎成了每一份投资协议的标准配置。但协议签得漂亮,不等于执行得顺畅。当白纸黑字的条款遇上复杂多变的商业现实,争议便如约而至。2024年,笔者团队亲历的一起涉及某智能制造企业的股权回购纠纷案,最终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落槌,为这场关于“对赌”与“博弈”的拉锯战画上句点。判决结果颠覆了业内对“业绩未达标即触发回购”的简单认知,也让所有参与其中的律师、企业家和投资人在深夜复盘时,对商业逻辑与法律边界的关系有了更深的敬畏。
故事要从七年前讲起。2017年,正值智能制造赛道炙手可热,某专注于精密零部件生产的民营企业(下称“目标公司”)因技术壁垒高、订单饱满,吸引了一家知名产业基金(下称“投资方”)的目光。双方签署增资协议,投资方以1.5亿元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占股20%。协议中设置了典型的业绩对赌条款:目标公司承诺2018至2020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2亿元;若未达标,投资方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原股东(实控人及其配偶)按约定价格回购其全部股权。头两年业绩尚可,但随着2020年疫情冲击供应链、下游客户大幅砍单,目标公司实际净利润仅为承诺数的62%。投资方随即发函,要求实控人按“投资本金+年化12%单利”计算的回购款,总额逼近1.9亿元。实控人则以“不可抗力导致业绩不达标”为由拒绝履行,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投资方,认定对赌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目标公司未完成承诺业绩,回购条件已成就,实控人应足额支付回购款。这个结果在当时并不意外,因为司法实践中,对“对赌”条款的效力认定已趋于稳定——只要不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协议有效,业绩未达标就触发回购。但实控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庭审的焦点逐渐从“业绩是否达标”转移到了“业绩不达标的成因”之上。
我们作为实控人一方的新代理人介入后,迅速梳理了三年间的经营数据、客户合同、政府封控通知以及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财报。一个关键细节浮出水面:2020年二季度,目标公司原本锁定的三家海外大客户订单因国际物流中断而被迫取消,该部分订单对应毛利约三千万元。更有个点得说,投资方派驻的董事在2020年初的董事会纪要中,明确同意目标公司“在特殊时期优先保障现金流而非追求营收规模”的经营策略。说白了,投资方在明知业绩将受冲击的情况下,以行动默许了实际控制人的稳健经营方针。我们据理力争:若仅以财务数据机械触发回购,无异于让守约方(实控人)承担超出合理预期的商业风险,而投资方在选择“稳健”与“规模”时已做出了风险取舍。

二审法院采纳了部分观点,认定业绩未达标并非完全系实控人过错所致,但出于对契约精神的维护,仍维持了回购义务,仅在回购款计算上扣减了因疫情不可抗力影响对应的利润差额,金额降至1.6亿元。双方均不服,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法的裁判观点更具风向标意义:法院明确指出,对赌条款虽属商业安排,但履行时须受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约束。本案中,投资方主动参与公司治理、知晓经营困境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业绩目标调整”的默示同意;再者,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若导致投资方获得远超其实际损失的收益,亦不宜支持。最终,最高法酌定回购款以投资方实际出资额加算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金额为1.52亿元,且允许分三期支付。这一改判,让“刚性对赌”变成了“柔性清算”。
此案的启示是深刻的。对于企业法务而言,合同中的每一个数字背后都是商业判断,但法律并不总是冰冷地执行数字。最高法的裁判逻辑透露出一种趋势:当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双方长期合作中的行为默示等事实清晰时,对赌条款的履行方式可以被司法调整。对于律师同行,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诉讼策略不应局限于合同文本的字面解释,而应深入到商事行为的实质公平。投资方派驻董事的行为记录、股东会决议中的措辞,都可能成为逆转局面的关键证据。
回到那个被无数人重复的问题:商业逻辑与法律边界,谁先让步?答案或许是,二者本为一体两面。好的法律协议应当为商业弹性预留空间,而当争议发生时,法官的眼睛并不只看合同,更看人心与商业道义。这起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的方式画上句号——实控人分三期支付回购款,投资方保留对目标公司剩余股权的优先收购权。双方没有两败俱伤,反而在各自退让中保住了继续合作的可能。这或许才是法律之于商业的最高价值:不是裁决输赢,而是促成共赢。
股权回购; 不可抗力;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