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院门口被对方当事人开车撞伤,算不算工伤?”这个问题,在2024年一份由某省级高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中,得到了一个足以震动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回答。案件核心事实并不复杂:一位执业律师在前往某基层法院开庭途中,于法院安检通道外被对方当事人的家属驾车冲撞,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当地人社局最初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是“律师并非用人单位职工,且其行程属于正常的业务代理活动,不构成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场所’外延”。随后,该律师所在的律所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人社局的认定。直到再审阶段,省高院改判撤销了不予认定决定,明确认定该律师在庭外被故意伤害,属于履行律师职务过程中因外在因素受到的意外伤害,应当视同工伤。
这个判决之所以能有如此大的回响,核心在于它撕开了一个长期被法律条文忽略的缝隙。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框架,长期建立在“单位职工”与“固定工作场所”的二元逻辑之上。但是,诉讼代理人的工作形态天然是流动性的,其最大的职业风险并不在律所工位上,而是在法庭门口、在送达路上、在调查取证途中。过去五年间,随着“执行难”问题向暴力化、极端化演变,针对律师的威胁事件屡有发生。最典型的当属2021年湖北某地法院门口,执行律师遭被告纠集人员围殴,以及2023年广东某律所合伙人因代理拆迁纠纷,在办公室外被泼硫酸致重伤的恶性事件。但大多数此类事件,受伤律师最终获得的救济路径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认定这条路几乎走不通。原因很简单:律所不愿意为一个“在外跑业务的几小时”去承担工伤认定的社保纠纷风险,而司法机关普遍机械地理解“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的因果关系。
本案再审判决的突破口在于对“工作原因”这一核心要素进行了穿透式解读。法官在判决理由中指出,律师从住所出发前往法院,其全程处于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履职状态,法院安检门外至审判庭内,应视为律师执业必要空间之延伸。对方当事人的加害行为,直接起因于该律师在该案中的代理立场,而非私人恩怨。故而,伤害结果与职务行为之间具备直接的、内在的、紧密的因果关系。这一论述的逻辑并不复杂,但此前的裁判者却因为顾虑“工伤认定泛化会导致社保基金滥用”而选择性失明。省高院的改判,实际上是对“因工外出期间”的旧有释义做了一个极为专业的补充:即,即便没有为单位出差,但凡是基于职业身份而产生的必要出行,均属于履职范畴。
这一判决对于律师行业乃至整个自由职业者群体,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对于律所管理者而言,它敲响了合规的警钟——案管系统里不能只有利冲与盖章,律所必须为执业律师购买交通事故及意外伤害类商业补充保险,同时每年工伤保险缴纳基数不能只按“最低工资”来敷衍。对于律师自身而言,它提醒了每一位在当事人第一线的同行,开庭前、送达后、会见途中,每一次与他人的目光交汇都可能隐藏不可控的暴力风险,而权利救济的金字塔顶端,除了刑法与侵权法,还应当有社会保障法的最后一点一道兜底。更深层次地看,这份判决正在悄然改写法条背后的职业伦理预设:社会不仅应当保护坐在办公室里的劳动者,更应当保护那些在体系边缘维系法治运转的“行走之人”。法律人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不应以自身流血后还要求告无门为代价。
我们无意以此案去否定行政机关的审慎,但必须指出,当一份判决能够在制度缝隙中照见真实世界的运行逻辑,它所释放的信号比任何司法解释都更具穿透力。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从来不是对事故进行分类,而是对生计与尊严进行兜底。诉讼代理人不再是“临时工”式的边缘人,他们的每一次庭外奔波,都应当被看见、被承认、被保护。三个小时的庭审是工作,走向庭审的那段路,同样是职业艰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工伤认定; 工作场所外延; 履职风险; 再审改判






